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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上海市公安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002420447T231200900100101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制证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21-12345

    网上咨询: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s://gaj.sh.gov.cn)警民互动栏目

    窗口咨询:

    本市各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接受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邮政编码:200070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编码

    11310000002420447T2312009001001

    基本编码

    312009001001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

    上海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000002420447T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002420447T231200900100101

    通办范围

    全市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市级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支持

    是否支持快递办理结果

    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

    支持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网上电子证照反馈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证件办理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必须到场说明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1,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近5年内(16周岁以下近3年内)办理过居民身份证,且已登记指纹信息,最近的居民身份证人像照片在5年内(16周岁以下近3年内),2,本市户籍70周岁以上居民,在本市申领过有效期为长期的居民身份证,且已登记指纹信息。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不含有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随申办”APP、“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搜索“身份证补领”进入聚合页面办理。补领前需经在线资格核验通过方可办理。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太阳山路38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号窗口(业务主管部门,不提供线下办理服务)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0:00至下午23:59(24小时在线申领)

    常见问题FAQ

    常见错误示例

    无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办理结果RESULT

    无

    收费信息CHARGES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补领身份证,40元/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否

    全部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