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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上海市公安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002420447T231200900100101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制证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21-12345

    网上咨询: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s://gaj.sh.gov.cn)警民互动栏目

    窗口咨询:

    本市各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接受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邮政编码:200070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编码

    11310000002420447T2312009001001

    基本编码

    312009001001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

    上海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000002420447T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002420447T231200900100101

    通办范围

    全市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支持

    是否支持快递办理结果

    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

    支持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网上电子证照反馈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证件办理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必须到场说明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1,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近5年内(16周岁以下近3年内)办理过居民身份证,且已登记指纹信息,最近的居民身份证人像照片在5年内(16周岁以下近3年内),2,本市户籍70周岁以上居民,在本市申领过有效期为长期的居民身份证,且已登记指纹信息。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不含有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随申办”APP、“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搜索“身份证补领”进入聚合页面办理。补领前需经在线资格核验通过方可办理。

    办理方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太阳山路38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号窗口(业务主管部门,不提供线下办理服务)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0:00至下午23:59(24小时在线申领)

    常见问题FAQ

    常见错误示例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办理结果RESULT

    收费信息CHARGES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补领身份证,40元/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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