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17年,中国政府通过立法规定了一些授予荣誉称号的原则性条款,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通过授予荣誉称号进行表彰有功人士的做法,但并未形成制度化的国家级荣誉称号授予规定与制度。

    2015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3][4]。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5]。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设立国家荣誉称号。该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6]。

    2019年9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日下午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授予42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其中有28人获得国家荣誉称号[7]。

    2020年9月8日,为表彰其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贡献,授予张伯礼、张定宇、陈薇“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8]

    2024年9月1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日下午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授予15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其中有10人获得国家荣誉称号。[9]